案件描述
余后金与泸州七建司、江家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20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江家其的银行存款200655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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