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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仙观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绵竹市严仙观因与四川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绵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绵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德阳**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绵竹市严仙观申请对涉诉工程已完工部分进行工程量及工程质量鉴定,原判未予准许,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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