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9元,减半收取2984.5元,由原告罗**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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