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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程公司与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与被告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视为其自动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省**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大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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