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四**有限公司与四川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中国四**有限公司诉四川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民法院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2)川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四**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执行回转执行款5816666.9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川东**限公司及案外人自行提供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四川**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