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申请执行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谭*与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竹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150.00元,上述债务共计10115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1、本案被执行人郭**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1150.00元,被执行人郭**于2015年10月25日当庭支付10000.00元,余款被执行人定于2016年1月底之前支付10000.00元,4月底之前支付20000.00元,7月底之前支付30000.00元,10月底之前付清本息;2、本案征收执行费1420.00元,由被执行人郭**承担。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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