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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与李*、四川中**限公司、贵州省通**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岳*林诉被告李*和被告四**有限公司、贵州省通**遵义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查明,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标的物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燎原大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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