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荣诉被告合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荣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谭*申请执行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原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工程公司、四川泸**设有限公司、四川天**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四**有限公司与四川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谭*申请执行付鸣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苏**与覃瑞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罗**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潘**与赵**、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正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