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景正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特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征收诉讼费140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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