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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及法释(2015)5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u0026amp;amp;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因为履行双方签订的《金领.格兰维亚一期(1u0026amp;amp;mdash;9栋)供配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所签施工合同载明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广汉市保定路西一段,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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