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上诉人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为1545元,由上诉人邓**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