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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四川**限公司、四川亚**有限公司、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四川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回上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上诉人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为1545元,由上诉人邓**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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