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限公司、陈**、齐雨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即“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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