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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广汉市熙**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管辖异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厦门**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熙**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广汉市熙**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影响重大,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德阳**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u0026amp;amp;ldquo;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hellip;u0026amp;amp;rdquo;及法释(2015)5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u0026amp;amp;ldquo;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u0026amp;amp;rdquo;。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是因为履行双方签订的《地高.天阶汇幕墙、水景玻璃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所签合同载明的工程所在地位于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南一段,属本院辖区,且该案系普通民事纠纷,被告亦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在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广汉市熙**责任公司就本案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广汉市熙**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汉市熙**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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