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华鸿**限公司与四川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绵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6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万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乾元山哪吒旅游有限公司在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处820万元的收入或者执行价值820万元的到期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