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蓬溪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蓬溪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原告江油易生房地**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