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5)江*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于2015年7月16日向我院提交执行保全申请,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4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冻结被告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426177.1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三、依法查封原告杨**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担保人杨**与吴**共同所有的位于东兴乡南街26号1-2层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江房权证监证字第0048566号);

四、因保全有误给被告四川省**有限公司、四川省有**份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原告杨**承担赔偿责任及担保人杨**、吴**在担保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财产保全费4800元,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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