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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与钟钢、三台县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台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536元,减半收取3268元,由上诉人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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