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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与覃瑞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覃瑞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平**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民二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执行标的:11066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覃瑞坷现下落不明。经4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平法执字第1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覃瑞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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