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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诉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原告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因该案已经撤诉,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诉。

本案依法减半征收诉讼费3699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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