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被告合江**中心小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7月24日以“证据不完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1446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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