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泸州**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王*提供担保的商业房13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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