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程*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四川国**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
二、查封担保人王*提供担保的商业房13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