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限公司与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四川**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四川天**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人四川省兴宇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所有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会津城垣的房屋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担保人所有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会津城垣的担保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设置新的权利负担;

二、扣押被申请人四川泸天化弘旭**限公司所有的九辆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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