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蒋*、四川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元,由原告余某某全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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