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德阳市**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绵竹中力**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德阳市**责任公司与绵竹中**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绵竹民初字第1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94599.50元及息,代垫诉讼费449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财产已被另案抵押查封,暂时无法变现。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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