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与被告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撤回对被告四川垒**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庞**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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