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与被告古蔺县太平镇文龙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5年9月1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古蔺县太平镇文龙肉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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