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与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以申请仲裁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0元,本院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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