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伟**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江**有限公司、四川江**有限公司泸州市城北学校二期建设工程项目部、毛洪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伟**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泸县伟**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泸县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本院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泸**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