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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有限公司与傅**、泸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六盘水**有限公司(简称“时空传媒”)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原审被告泸州市**有限公司(简称“江南建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龙**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时空传媒于2015年3月16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追加为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实施,应当适用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应当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原审被告江南建司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引起,2013年6月23日傅**与江**司签订防水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点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后因工程款发生纠纷,2015年1月6日诉至泸州**人民法院。2015年3月16日江**司被泸州**人民法院追加为本案被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于2015年2月4日实施,按照该解释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不动产所在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应当由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江**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2015)龙**管字第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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