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闻**与被告攀枝花市仁和区福田镇塘坝社区尾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闻**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闻**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1066元,由原告闻**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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