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佘**与被告攀枝**有限公司、攀枝花**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佘**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原告郭安静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四川华**限公司、攀枝花市和润房地**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四川华**限公司、攀枝花市和润房地**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唐**与米易县**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成都华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攀枝**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邓*与攀枝花市**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中**限公司与攀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攀枝花分公司与攀枝花市长欣**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攀枝花**有限公司、攀枝花**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雅**限公司与攀枝花**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