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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安静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安静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安静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郭安静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安静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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