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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维和诉张**等4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诉被告四川成自泸高**责任公司、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邵*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和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宋维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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