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和诉被告四川成自泸高**责任公司、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被告张**、被告邵*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和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和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原告宋维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盐边县益民乡人民政府与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与中国第**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攀枝花**限公司与攀枝花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申请执行华坪县华**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郭安静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第九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四川宏**限公司与杨*、攀钢集**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米*与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