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张**申请执行四川省**有限公司、攀枝花友帮房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攀枝花友帮房地**限公司向张**支付人民币553337.51元,本案执行款就履行完毕,申请人张**自愿主动放弃本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权的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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