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5)攀西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攀枝花**限责任公司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攀枝花**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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