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诺**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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