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浙江鸿**限公司重**公司,浙江鸿**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原告张*双诉被告浙江鸿**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司)、北城**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致远)、北城**限公司三**司(以下简称三**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三**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注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所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南岸区,故本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受理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北城致**三建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城**三建公司承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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