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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帮达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帮达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帮达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帮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帮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钱帮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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