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帮达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帮达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帮达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帮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14元,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钱帮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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