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曹**、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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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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