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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曹**,陈继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曹**、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3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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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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