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美**限公司与重庆聚丰**)有限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美**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聚丰房地长开发(集**公司、泸州太昌**司重庆分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美**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81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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