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都恒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成都恒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42400元,执行费3536元。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案的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房产信息、土地信息、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新津水城水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应收款,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该款项。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5)新津执字第81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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