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粟和明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泸州**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马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粟和明向泸州**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州**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
本院认为
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华**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有存款。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华**限公司在中国建**限公司邛崃支行账号为5100************307账户上的存款11238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