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邛崃**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邛崃**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邛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计33648元由原告邛**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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