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工**司与被告四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工**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市新津县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03元,由成都市**工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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