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重庆**有限公司期交纳诉讼费,原告重庆**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重庆坤飞建设(集**公司自动撤回诉讼处理。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重庆美**限公司与重庆聚丰**)有限公司,泸州太**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成都恒远**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重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市聚才建筑劳务**公司与被告四川洪**限公司、四川洪**限公司新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津县紫荆商务酒店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亿能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远**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与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重**有限公司与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重庆双**限公司,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有限公司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海**任公司与重庆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