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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海**任公司与重庆一**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海**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一建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经审查,2007年8月2日,原告重庆海**任公司与被告广厦重庆第**有限公司第二十二项目工程部签订了《防水施工合同》,该协议书主要约定为:重庆广厦一建二十二项目部将上品十六工程的防水防潮工程发包给原告,工程施工地为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关系。由此,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应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权。即由不动产(本案为涉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工程所在地为重庆市渝北区,故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重庆**民法院处理,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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