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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与重庆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建诉被告重庆泰**有限公司、第三人钟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翁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翁建负担(已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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