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重庆广**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建**限公司的起诉。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建**限公司建设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3元,由原告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