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了(2015)邛崃执字第835-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李**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9号的奥迪轿车。后异议人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异议人曹**称,邛**法院扣押的川A****9号奥迪轿车并不是李**的,而是异议人的私家车。异议人系被执行人李**姑父,该车系异议人的按揭购买,一切手续均登记在异议人名下。异议人从2013年10月起每月给付车辆按揭款8981.38元至今。现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申请,并解除对异议人所有的川A****9号奥迪轿车的扣押。

被执行人李**称,异议人陈述属实,被执行人系异议人侄子,因业务需要,常借异议人的车跑业务。法院扣押的川A****9号奥迪轿车并不是被执行人的车辆。故请求法院支持异议人的异议申请。

审查中,针对双方争议焦点,异议人曹**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机动车行驶证一份。其主要内容为:号牌号码为川A****9,车辆类型为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曹卓根,住址四川省新津县安西镇安西村4组,注册日期2013年9月13日。

2、机动车等记证书一份。内容为:机动车所有人为曹**,登记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川A****9,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一份。其主要内容:纳税人为曹**,发动机号为261334,征税机关为四川省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日期为2013年9月13日。

4、机动车销售发票一份。其主要内容:购货单位(人)为曹**,发动机号码为2****4,价税合计416000元,销售单位名称为成都百**有限公司,开票日期为2013年8月27日。

5、中**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两份。证明异议人从2013年10月起至今每月支付购车按揭款8981.38元。

6、中国大**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打发票两份。其主要内容:付款人均为曹**,承保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综合机动车辆保险,金额分别为9067.17元、1215元,开票日期均为2014年8月27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印证,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能证明了异议人按揭购买车牌号为川A****9的奥迪轿车,并一直支付按揭款的事实。现该争议车辆仍然登记在异议人的名下,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充分,本院对异议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邛**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邛崃执字第835-1号执行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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