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省**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四川**民法院(2014)川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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